原告恩施市华硒正虹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松树坪枝子溪组98号。
法定代表人田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琼,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浩,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杨江南。
被告周某某,曾用名周胜勇。
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恩施市华硒正虹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江南、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协议,约定被告应付原告货款8000元且被告现已履行完毕,原告恩施市华硒正虹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市华硒正虹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施市华硒正虹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恩施市华硒正虹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扬
书记员:呙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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