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恩施市先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舞阳街道办事处七里坪林家店组。
法定代表人:麻祖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智,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重庆市乾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办事处官坝路阳光花园。
法定代表人:罗俊伟,公司经理。
原告恩施市先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重庆市乾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恩施市先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恩施市先为建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恩施市先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3元,由原告恩施市先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段绍罡
书记员:车昌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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