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恩某某鹤峰县金竹园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下坪乡上村村,组织机构代码:69802804-7。
法定代表人蒋宗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闵剑波(特别授权),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某某鹤峰县金竹园煤炭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恩某某鹤峰县金竹园煤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某某鹤峰县金竹园煤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恩某某鹤峰县金竹园煤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本军
书记员:向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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