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恩某某通某建筑安装装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建始县业州镇大北门18号。
法定代表人何振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彪,重庆含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宣某贡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宣某县工业园区椒园片区。
法定代表人杨环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凤,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超,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某某通某建筑安装装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宣某贡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恩某某通某建筑安装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恩某某通某建筑安装装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某某通某建筑安装装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恩某某通某建筑安装装潢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苏学斌 人民陪审员 冉启国 人民陪审员 龚光荣
书记员:李璞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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