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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某某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谢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恩某某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解放路3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798769264H。
法定代表人:杨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咸生,湖北刘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素敏,湖北刘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谢亚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绪钊,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恩某某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谢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恩某某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谢亚平在恩某某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正中大厦项目的分红款6600000元以及忠堡集镇市场开发项目的股本金1200000元和分红款800000元(该两笔分红款以据实结算为准),不得转让该股金及分红,不得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恩某某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恩某某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谢亚平在恩某某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正中大厦项目的分红款6600000元以及忠堡集镇市场开发项目的股本金1200000元和分红款800000元(该两笔分红款以据实结算为准)予以冻结,在诉讼、执行期间不得转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桥森 审 判 员  刘 洋 人民陪审员  黄东巍

书记员:孙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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