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某某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行
黄晶
黄毅(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
彭某某
王某
李某
谭某某
原告恩某某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行。
负责人向涛,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晶,男,系原告单位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毅,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某。
被告王某。
被告李某。
被告谭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某某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行与被告彭某某、王某、李某、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恩某某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行于2015年7月17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恩某某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某某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0元,减半收取2170元,由原告恩某某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恩某某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某某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0元,减半收取2170元,由原告恩某某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行负担。
审判长:向芳
书记员:徐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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