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恩某某巴东县黄秋树湾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绿葱坡镇二等岩村二组。组织机构代码:76743777-7。
法定代表人:陈宗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税勇,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波,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某某巴东县黄秋树湾煤矿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某某侵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恩某某巴东县黄秋树湾煤矿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恩某某巴东县黄秋树湾煤矿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某某巴东县黄秋树湾煤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16元,减半收取5358元,由原告恩某某巴东县黄秋树湾煤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骁宇
书记员:陈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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