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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心医院与陈某某、龚某某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心医院
陈宏刚
陈某某
向荣艳(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
龚某某
吴远佳(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
龚伦双
杜子云

原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心医院,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大道158号。
法定代表人李拓,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宏刚。
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向荣艳,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某某,系被告陈某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吴远佳,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伦双。
被告杜子云,系被告龚伦双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心医院与被告陈某某、龚某某、龚伦双、杜子云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已受理陈某某等诉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心医院、宣恩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的审理需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心医院与被告陈某某、龚某某、龚伦双、杜子云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已受理陈某某等诉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心医院、宣恩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的审理需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潘国柱

书记员:张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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