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恩施华龙村集团来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来某县翔凤镇桂花树村18组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597161068T。
法定代表人朱晞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彭振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谌章余、邓美,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盛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汤逊湖北路33号华工科技园创新基地16栋D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271751199W。
法定代表人沈新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奉祥,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华龙村集团来某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盛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恩施华龙村集团来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恩施华龙村集团来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施华龙村集团来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33元,减半收取50016.50元,由原告原告恩施华龙村集团来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田胜国 审 判 员 刘 仲 代理审判员 陈 洪
书记员:银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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