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丰支行与李某、李某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丰支行。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谭卫,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官��明,湖北闳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被告:李某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建始县,被告:张金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被告:李琼,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咸丰村镇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李某、李某勇偿还借款本金430000元,支付利息及罚息40454.25元,并从2017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16.25‰支付利息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2、判决李某、李某勇支付咸丰村镇银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5600元;3、判决张金卫、李琼对李某、李某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判决李某、李某勇、张金卫、李琼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7日,咸丰村镇银行与李某、李某勇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李某、李某勇共同向咸丰村镇银行借款430000元用于偿还恩村银微贷个借字2015第0050号和恩村银微贷咸个消费借字2015第0004号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借款期限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2月20日,月利率12.5‰,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如逾期贷款按实际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等费用。同日,咸丰村镇银行与张金卫、李琼签��《保证合同》,对李某、李某勇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后,李某、李某勇共计支付利息33023.04元,尚欠利息31118.65元,借款到期后未偿还本金。李某辩称,借款属实,愿意还款,希望给一定的宽限期,按照本人的收入状况按月偿还借款。张金卫辩称,李某和李某勇已离婚咸丰村镇银行应该清楚,如果本人当时知道李某和李某勇已经离婚,不会为本案借款提供担保,本案借款用于偿还李某勇原欠咸丰村镇银行两笔借款,两笔借款本人只为其中200000元本金那一笔提供担保,如果承担担保责任,本人只对原李某勇与咸丰村镇银行200000元本金那一笔贷款承担责任。李琼辩称,愿意调解,也愿意还款,希望咸丰村镇银行能免除后期利息,偿还期限要分几年。李某勇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27日,借款人李某、李某勇与贷款人咸丰村镇银行签订恩村银微贷咸个借字2016第0108号《个人借款合同》,主要约定:借款金额430000元,贷款期限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2月20日,贷款月利率12.5‰,贷款用于偿还恩村银微贷咸个借字2015第0050号和恩村银微贷咸个消费借字2015第0004号合同项下所欠债务,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逾期贷款罚息按实际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约定借款人知悉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归还恩村银微贷咸个借字2015第0050号和恩村银微贷咸个消费借字2015第0004号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本借款人承诺,除对本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还款义务外,对恩村银微贷咸个借字2015第0050号和恩村银微贷咸个消费借字2015第0004号合同项下未清偿债务仍承担还款义务,并约定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支付逾期利息、罚息、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日,借贷双方形成《兴福村镇银行贷款还款计划表》,对借款期限内每月应付利息进行了约定,借款期限内应支付利息总金额为64141.69元,李某在该计划表上签名确认。2016年12月27日,咸丰村镇银行与保证人李琼、张金卫签订恩村银微贷咸保字2016第0108号《保证合同》,主要约定:保证人为李某、李某勇与咸丰村镇银行签订的恩村银微贷咸个借字2016第0108号《个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43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和其他一切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并约定本担保人知悉借款人李某、李某勇与贵行签订编号为恩村银微贷咸个借字2016第0108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用于归还恩村银微贷咸个借字2015第0050号和恩村银微贷咸个消费借字2015第0004号合同项下所欠债务。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后,咸丰村镇银行于2016年12月27日向李某账户(账号:62×××54)发放贷款430000元,同日,李某、李某勇签订《借据》一份,约定借款金额430000元,借款月利率12.5‰,借款到期日2017年12月20日。借款后,李某已偿还借款利息33023.04元,借款本金及剩余借款利息未偿还。另查明:1、2018年8月27日,咸丰村镇银行(甲方)与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因与李某���李某勇、张金卫、李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委托乙方的律师代理,乙方指派官昌明担任甲方委托代理人,约定代理费15600元,签订合同后,咸丰村镇银行向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服务费15600元;2、李某勇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4月8日登记离婚,张金卫与李琼系夫妻关系,李琼与李某系姐妹关系。本院认为,咸丰村镇银行与李某、李某勇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对其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咸丰村镇银行依约向李某、李某勇发放贷款430000元,现借款期限已届满,李某、李某勇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咸丰村镇银行主张要求李某、李某勇偿还借款本金4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咸丰村镇银行主张借款期限内利息40454.2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内李某、李某勇下欠利息金额为31118.65元(64141.69元-33023.04元),咸丰村镇银行主张对借款期限内下欠利息31118.65元加收30%的罚息无事实依据,因此,对截至2017年12月20日的利息,李某、李某勇应当偿还的金额为31118.65元,对2017年12月21日起的利息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罚息利率即以下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6.25‰计算至本息付清为止,对咸丰村镇银行主张的利息超过本院认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对咸丰村镇银行主张要求李某、李某勇支付律师代理费15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担保本案��个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咸丰村镇银行与张金卫、李琼签订了《保证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对其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咸丰村镇银行起诉未超过保证期间,张金卫、李琼对李某、李某勇应付款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某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丰支行(以下简称咸丰村镇银行)与被告李某、李某勇、张金卫、李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后,于2018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咸丰村镇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官昌明,被告李某、张金卫、李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李某、李某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丰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30000元及截至2017年12月20日的利息人民币31118.65元,并从2017年12月21日起以本金4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6.25‰支付利息至本息实际付清为止;二、李某、李某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丰支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600元;三、张金卫、李琼对上述第一、二条李某、李某勇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李某、李某勇追偿;四、驳回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10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4610元,均由李某、李某勇、张金卫、李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胡磊

书记员:汤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