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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传启炉业有限公司与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恩施传启炉业有限公司
孙刚
黄某某

原告恩施传启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龙凤镇沿河大道72号,组织机构代码79594868-9。
法定代表人孙传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刚。
被告黄某某,系宣恩恒信家电商场登记业主。
原告恩施传启炉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恩施传启炉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提出申请,以被告黄某某住所地不明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施传启炉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恩施传启炉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施传启炉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恩施传启炉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潘国柱

书记员:张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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