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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顺公司与世纪公司商品房包销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晓(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翟喜玲(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赤壁市世纪房屋销售有限公司
刘昕(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湖北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顺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丙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喜玲,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赤壁市世纪房屋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昕,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恒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世纪公司商品房包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崇阳县人民法院(2011)崇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恒顺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恒顺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刘莉
审判员:余杰
审判员:侯欣芳

书记员:陈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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