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恒萍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恒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煌,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

原告恒萍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2、判令被告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5%支付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以前,被告在巴东县任三棵树漆总代理期间,以进货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多次借款共计人民币200000元。2016年8月21日约定三个月内即2016年11月21日还清,按月息2.5%计息,并出具书面借条。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约定,要求延期三个月即2017年2月21日本金一次性还清,并在原借条上签字。上述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未果。现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予以裁决。
原告恒萍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原告当庭提交的证据,认为与本案有关联性、具有真实性,被告王某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多次向原告恒萍借款共计200000元,并于2016年8月21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恒萍现金本金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到2016年11月21日还清,按月息2分5厘计息。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某要求延期偿还借款,承诺2017年2月21日还清借款。承诺期限到期后,被告王某仍未履行其还款义务,原告恒萍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述。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立据向原告恒萍借款的事实,有原告恒萍提供的借条在案佐证,被告王某亦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其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该借贷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贷关系有效,应予以保护。借款后,经原告恒萍多次催讨,被告王某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恒萍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年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对于原告恒萍要求被告王某按月利率25‰支付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的请求,因原、被告约定的借期内的利率超过了年利率24%,本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其逾期利息。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恒萍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之义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  张周波 审判员  向 洪 审判员  向 葵

书记员:覃永妮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