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恒益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太路XXX号第三层53部位。
法定代表人:忻尚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江红,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裕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代树高。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益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裕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益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益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益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05元,减半收取2,402.50元,财产保全费2,188元,合计诉讼费4,590.50元,由原告恒益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缴付本院)。
审判员:范培华
书记员:汪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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