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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益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昆山裕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恒益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太路XXX号第三层53部位。
  法定代表人:忻尚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江红,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裕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代树高。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益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裕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益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益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益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05元,减半收取2,402.50元,财产保全费2,188元,合计诉讼费4,590.50元,由原告恒益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缴付本院)。
  
  
  
  
  
  
  

审判员:范培华

书记员:汪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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