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恒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富强北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真,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伟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东A区40-9。法定代表人:张永卫,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继业,男,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永,北京市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恒润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伟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恒润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润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1415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两项共计26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金光
书记员:马会影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