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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唐某营业部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唐某营业部
马军戍(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
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徐国颖(天津昭远律师事务所)
赵文聘(天津昭远律师事务所)

原告: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唐某营业部,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
法定代表人:张慧娜,该营业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军戍,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玉莲,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代表人:李立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代表人:王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国颖,天津市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文聘,天津市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唐某营业部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唐某营业部于2015年7月10日以被告所欠费用为退保保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恒泰保险经济有限公司唐某营业部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唐某营业部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唐某营业部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恒泰保险经济有限公司唐某营业部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唐某营业部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唐某营业部负担。

审判长:韩国栋

书记员:孙丽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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