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XXX号XXX层、源深路XXX号XXX、XXX、XXX、XXX、XXX、XXX层。
法定代表人:唐金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逢丽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晓,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果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马建华,男,1959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申请人:艾学军,女,196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申请人:黄昌德,男,196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申请人:龚晓青,女,1966年6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申请人:虞修才,男,1971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申请人:黄小玲,女,1972年1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申请人:上海博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双惠路XXX号XXX幢2-4-36部位。
被申请人:义乌市天虹花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被申请人:浙江顺成花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被申请人:楼枭斌,男,1990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申请人:楼帼伟,女,1993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申请人:上海北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上海力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XXX号四层63部位。
被申请人:杭州卓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果正贸易有限公司、马建华、艾学军、黄昌德、龚晓青、虞修才、黄小玲、上海博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市天虹花边有限公司、浙江顺成花边有限公司、楼枭斌、楼帼伟、上海北沪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力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卓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965,495.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申请人于2019年1月9日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果正贸易有限公司、马建华、艾学军、黄昌德、龚晓青、虞修才、黄小玲、上海博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市天虹花边有限公司、浙江顺成花边有限公司、楼枭斌、楼帼伟、上海北沪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力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卓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965,495.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王竞方
书记员:周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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