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2305室。
法定代表人:董增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松山,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沙彬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正元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寿县正南北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赵俊科。
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石某某正元化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元,由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书香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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