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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库机电工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霖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思库机电工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永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龙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园园,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霖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林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奎,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思库机电工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霖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思库机电工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9月29日,思库机电工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霖沛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SP1525-上海霖沛实业有限公司-29September2019的《采购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采购名称为“锁”的产品5,000个,合同金额为216,750元。双方约定被告收到预付款后2个月内交货。原告按合同约定于2019年9月29日向被告支付65,025元预付款,且于2019年12月4日向被告支付6,069元货款。《采购合同》同时约定被告自收到预付款后2个月内交货,但是直至起诉日,被告向原告提供了380个“锁”,剩余4,620个货物仍未交付。在此期间,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准备好剩余的货物,但被告均明确表示自己无法按期发货。2019年12月13日,原告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准备好剩余未交付的货物,否则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未交付货物30%预付款以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催告后,被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准备好剩余4,620个货物的合同义务。2019年12月23日,原告以邮件方式向被告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另外,因被告延期交货,致使原告无法履行与青岛魁罡铁路装备有限公司的采购合同,给原告造成了可获得的利益损失439,593元,计算方式为:(5000-380)×(138.5-43.35)。截至目前,被告向原告提供了380个“锁”,但原告已向其支付了71,094元货款。因此,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但尚未收到该笔款项对应货物的货款54,621元、计算方式为:65025+6069-380×43.35。另,为制作涉案锁具,原告曾于2017年5月4日与被告签订《委托开模合同》并支付4万元费用。现由于被告违约,锁具采购合同已解除且再无合作可能,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相应锁具模具或退还4万元模具费,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解除;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54,621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439,593元;4.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相应锁具模具或退还4万元模具费。
  被告上海霖沛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合同签订地法院诉讼解决”,本案所涉合同签订地点为上海,因此合同对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约定不明。涉案合同中,原、被告双方联系地址均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合同载明的签订地点为上海,系双方对管辖法院约定不明。而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上海市金山区,属于本院辖区范围之内,本院据此取得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霖沛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霖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  侃

书记员:杨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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