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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来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徐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怀来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董存瑞西街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新海,怀来县沙城博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
被告:徐建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
被告:张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
被告:张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市府西大街3号财富中心2号楼8层。
负责人:魏燕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亚杰,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明德南街10号。
负责人:李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秋玉,该公司职员。

原告怀来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徐建华、张静、张岩、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怀来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怀来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古晓爱 审 判 员  李晓光 代理审判员  温 馨

书记员:王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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