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沙东商贸有限公司
唐全洲(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
武占梅
张某某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某某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
郭锋
河北鸿翔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刘建斌
赵建强
原告怀来沙东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怀来县土木镇甲咀村东110国道北
法定代表人王玉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全洲,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占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王玉军妻子。
被告张某某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某某市桥东区纬一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晓泽,董事长。
被告张某某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
住所地怀来县嘉馨园东门口底商
法定代表人周晓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锋,男。
第三人河北鸿翔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沙城镇存瑞北路东一区
法定代表人李成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斌,男。
委托代理人赵建强。
原告怀来沙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东公司)与被告张某某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地公司)、被告张某某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地怀来公司)、第三人河北鸿翔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鸿翔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沙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全洲、武占梅,被告新天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锋、新天地怀来公司的负责人郭峰、第三人鸿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建斌、赵建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庭审中二被告与第三人鸿翔公司就工程费问题各执一词,说法不一,二被告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工程费欠付问题,本院无法认定。但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均证实景泰嘉苑5、6、9号楼工程项目欠原告水泥款269195元,该景泰嘉苑5、6、9号楼工程项目由新天地公司发包,第三人鸿翔公司承包建设。委托付款书亦载明由河北鸿翔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景泰嘉苑5、6、9号楼工程项目欠原告水泥款。因此,第三人鸿翔公司应当承担给付水泥款的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张某某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不承担给付水泥款责任;
二、第三人河北鸿翔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怀来沙东商贸有限公司水泥款26919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院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340元,由被告河北鸿翔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缴纳,被告应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庭审中二被告与第三人鸿翔公司就工程费问题各执一词,说法不一,二被告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工程费欠付问题,本院无法认定。但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均证实景泰嘉苑5、6、9号楼工程项目欠原告水泥款269195元,该景泰嘉苑5、6、9号楼工程项目由新天地公司发包,第三人鸿翔公司承包建设。委托付款书亦载明由河北鸿翔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景泰嘉苑5、6、9号楼工程项目欠原告水泥款。因此,第三人鸿翔公司应当承担给付水泥款的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张某某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不承担给付水泥款责任;
二、第三人河北鸿翔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怀来沙东商贸有限公司水泥款26919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院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340元,由被告河北鸿翔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缴纳,被告应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审判长:徐霞
审判员:冯境涛
审判员:王建生
书记员:杨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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