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怀来欣唐培训中心。
住所地:怀来县桑园镇后郝窑村S241省道路东。
法定代表人:黄艳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刚,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喜,河北范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来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怀来县桑园镇万窑村。
法定代表人:陈晓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敬先,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怀来欣唐培训中心与被告怀来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致远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怀来欣唐培训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4号热水井打井费、热水资源费、土地使用费损失239650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1日,原告经申请,怀来县水务局批准,办理了6口冷热水井的许可证,其中涉及本案4号热水井。2016年10月31日,原告发现该4号热水井被被告的施工单位填堵损毁,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
被告辩称:第一我公司完全在土地规划及建设规划红线内进行,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现原告的热水井,原告应当证实热水井存在的事实,并证实被告予以填没。第二我公司进行建设的土地系依法受让,根据土地管理法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土地出让应当为净地,其具体要求为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现我公司已取得土地权使用证书,已证实该宗土地上不存在未补偿到位或有经济纠纷的情况。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日,经原告申请,经怀来县水务局批准,原告拥有本案涉及的4号热水井所有权。后该4号热水井被被告开发的“星期日温泉小镇”,施工填挖。经怀来县人民法院委托,张家口中永信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39650元,鉴定费5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侵害合法财产致使受害人遭受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被告私自将水井填平,侵犯了原告的物权,应予赔偿,但考虑到该热水井有折旧费用,本院酌定损失的75%予以赔偿。
综上,对怀来欣唐培训中心要求被告赔偿原告4号热水井打井费、热水资源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239650+5000)×75%=183487.5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怀来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怀来欣唐培训中心财产损失18348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霞
书记员: 成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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