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怀来县鸿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怀来县鸿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中学西路7条3号,组织机构代码:30800570—5。
法定代表人杨健,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全洲,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原告怀来县鸿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怀来县鸿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全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在法定期限内未到庭应诉,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怀来县鸿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于2014年8月18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原告贷给被告刘某某人民币100000元,于2014年12月18日前交付原告;贷款利息16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18日至2014年12月18日止,期限肆个月;还款日期和方式每月支付利息,到期归还本金。被告张某某在借款合同中担保方处签字。被告刘某某未偿还本金及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归还。原告在庭审中,要求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期限从2014年12月1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向原告怀来县鸿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并由被告张某某作为担保方,有二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据,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向被告刘某某提供了借款后,被告应按期归还本金及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某偿还借款并由被告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某、张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怀来县鸿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期限从2014年12月1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
二、被告张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院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建明 审 判 员  闻 达 人民陪审员  韩少辉

书记员:徐静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十九条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