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怀来县金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府前东街建设局大楼第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常黎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全洲,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现住怀来县。
被告曹某某,男,现住怀来县。
被告刘英,女,现住怀来县。
被告李树芝,女,现住怀来县。
被告赵志宏,男,现住怀来县。
被告赵平,男,现住怀来县。
被告叶枫,男,现住怀来县。
被告王秀平,男,现住怀来县。
被告褚伟,男,现住怀来县。
被告郜学斌,男,现住怀来县。
被告靳文涛,男,现住怀来县。
被告张有荣,男,现住怀来县。
被告汤家富,男,现住怀来县。
被告姜秀敏,女,现住怀来县。
本院在审理怀来县金某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曹某某、刘英、李树芝、赵志宏、赵平、叶枫、王秀平、褚伟、郜学斌、靳文涛、张有荣、汤家富、姜秀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认为,上述被告作为独立的业主,原告与各被告之间系独立的供热合同关系,因合同具有相对性,各被告应作为独立的被告,不应共同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怀来县金某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元原告怀来县金某热力有限公司已交纳,应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闻 达
书记员:田建军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三)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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