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怀来县金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府前东街建设局大楼第**层。法定代表人:常黎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全洲,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某,男,现住怀来县。被告:胡新明,男,现住怀来县。被告:徐淑荣,女,现住怀来县。被告:王桂霞,女,现住怀来县。
原告怀来县金某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某某、胡新明、徐淑荣、王桂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怀来县金某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怀来县金某热力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来县金某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建华
书记员:张爱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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