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怀来县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刘爱德。
委托代理人史丽君,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樊生,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怀来县邮政局因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3)怀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怀来县邮政局委托代理人史丽君,被上诉人刘某委托代理人樊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底至7月初,王世宽伙同陈若平、王次生谎称是张涿高速L12标项目部经理,以L12标项目部有废铁要卖为由,王世宽联系刘某、陈晓亮,并安排领其看废铁,陈若平用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到被告处提前办理卡折一体的存折,后王世宽以买卖需要转账为由告知刘某到邮政储蓄银行办理存折,刘某办理存折后,王世宽乘机调换了存折,刘某在调换后的存折内存款10万元,陈若平用卡将钱取出。刘某认为被告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违反法规规定及操作规程,致使诈骗得逞,具有重大过错,应依法赔偿原告的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10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陈若平以刘某身份证复印件到被告处办理了存折,原告即与被告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但该存折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的行为亦违反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相关规定,双方的储蓄合同(存折)无效。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在该存折上的10万元存款。但该款已由他人支取,造成了损失,对此,原告对自己的身份证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亦未对调换的存折尽到注意保管义务,致使他人有可乘之机,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被告违规办理存折业务,具有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怀来县邮政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刘某赔偿款5万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150元。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时迳付,本院不再作收退。
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相同,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刘某因对自己的身份证保管不严,造成他人利用其身份信息,在上诉人储蓄所开设个人存款账户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上诉人因审查不严格,造成刘某的存款被他人冒领,在这起纠纷中上诉人怀来县邮政局和被上诉人刘某均有过错。为此,对上诉人怀来县邮政局的上诉,予以驳回。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怀来县邮政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牛鹏程 审判员 王 悦 审判员 赵宏魁
书记员:梁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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