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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来县百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鸿某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怀来县百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长城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艳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玉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鸿某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怀来县京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新建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杜红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惠人,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怀来县百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和房产公司)与被告河北鸿某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和房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玉霞、被告鸿某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惠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和房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据双方签订的《百和水晶城商住施工合同》约定提供百和水晶城住宅小区1#楼至4#楼、6#楼所有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给原告;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2006年6月30日双方签订《百和水晶城商住小区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第四条第4项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报竣工图,竣工结算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给甲方,竣工结算经甲方审定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其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一年后结清。”而被告未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提交给原告百和水晶城住宅小区1#楼至4#楼、6#楼所有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导致施工合同项下小区无法给业主办理房产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依法提出诉讼,恳请法院予以支持诉讼诉求。
原告百和房产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百和水晶城商住小区施工合同》复印件;2、2016年3月22日《怀来县百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鸿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状(一审)》复印件;3、(2015)怀商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4、2017年11月7日《关于“怀来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怀来县百和水晶城小区”未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图一事的说明》;5、百和水晶城商住小区1#、2#、3#、4#、6#楼未提交工程资料目录。
被告鸿某建筑公司辩称,我方已按照约定完成工程,并且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原告却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工程款,故无权要求答辩人交付工程竣工相关资料。原告足额支付工程款项,与我方交付工程竣工相关资料应当同时进行,如原告不履行,我方可以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我方2015年8月7日诉原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由贵院判决现已生效,根据判决书内容,原告提出的先履行抗辩权未得到法院支持,故我方提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应得到支持。另工程于2007年底竣工,竣工资料应适用当年的执行标准。
被告鸿某建筑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百和水晶城商住小区施工合同》;2、(2015)怀商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3、强制执行申请书及拍卖申请书。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6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百和水晶城商住小区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施工范围为1#、2#、3#、4#、6#楼。施工合同第四条第4款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被告)报竣工图,竣工结算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给甲方,竣工结算经甲方审定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其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一年后结清。2008年1月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原告百和房产公司未向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鸿某建筑公司也未向原告提供竣工图及竣工资料。2015年8月7日鸿某建筑公司将百合房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本院以(2015)怀商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百和房产公司向鸿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3030862.83元。后因百和房产公司未履行该判决,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尚未执行完毕。原告百和房产公司因未收到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导致施工合同项下小区无法给业主办理房产证,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约定的义务是先后履行还是同时履行。因施工合同第四条第4款只约定了双方各自应履行的义务,但未就履行的具体时间做出约定,因此无法判断双方的履行顺序,应视为双方应当同时履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案中,原告百和房产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并进入执行程序,原告要求被告鸿某建筑公司履行提供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应予支持。因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08年1月,本院经向怀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函询,就竣工资料应适用当年标准,即执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标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鸿某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怀来县百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百和水晶城住宅小区1#楼至4#楼、6#楼所有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标准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河北鸿某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建华

书记员: 张爱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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