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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来县沙城蓝某电子城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怀来县沙城蓝某电子城,经营场所怀来县长城北路玉都苑小区*号楼*单元***室。经营者:李宏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耀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涿鹿县。(该单位员工)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住所地怀来县燕京路新东方小区西门路南商业楼北三楼。法定代表人:丁守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艳莎、武天竹,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蓝某电子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管网、检查井维护费和使用费合计915780元(庭审中变更);2、间接损失费(移动穿线占用管网导致另一家穿不进去线)90万元;3、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庭审中增加);4、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移动怀来分公司长期非法强行占用原告投资建设(代建)的小区弱电管网已有四年之久。在这期间被告不签协议,不支付占用管网费用。原告在各小区建设弱电管网都有合法的建设(代建)合同,是有产权的。被告在2012年前与原告是有过协议的,也是支付管网使用费的。可是2012年之后,被告新换负责人丁守信当经理至今,拒不与原告签订小区管网使用合同,更不支付管网使用费。采取不打招呼非法强行占用的方式,期间,原告曾很多次主动与被告协商未果,于2017年11月1日,信函通知被告均不予理睬,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致使原告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告2012年至今,非法强行占用原告投资建设(代建)的地下管网就有多个小区。金穗小区(九街)检查井35座管网2150米,金泉小区检查井24座、管网1042米,华府颐景小区三期、四期、五期检查井74座管网2778米,东梁新民居小区检查井40座、管网1660米,和祥小区南区检查井16座、管网1333米。合计检查井(手孔井)189座、管网8963米。四年来,原告在地下管网维护、管理费用上投入很大,每座井100元/年,每米管网(道)10元/年。按2012年8月1日玉都苑小区地下管网与被告方商签租赁合同(详见“怀来移动公司玉都苑小区管道租赁合同”)标准计算,遂诉至法院。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金穗小区、华府颐景住宅小区、东梁村新民居、金泉二期委托代建合同四份;2、怀来县移动公司玉都小区通信管道租赁合同;3、现场照片9张;4、2013年二期和祥家园通信管道租赁合同(怀来县瑞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签订);5、原告出具的关于弱电管道改造清理的通知;6、案涉五个小区的图纸;7、怀来县移动公司一街新民居租赁合同。被告移动分公司辩称,原告非本案的适格主体,其无权向被告主张弱电管网的使用费和损失费用,业主系住宅小区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的所有人,住宅小区建设者未履行法定建设电信管线义务,更无权向原告设立用益物权。综上所述,业主系小区内配套电信管线的所有人,原告与建设者签订的代建合同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原告不因此获得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其无权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被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对电信管道和驻地网建设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规﹝2005﹞330号);2、《信息产业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信部联规﹝2007﹞24号);3、《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建表﹝2013﹞36号);4、《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2012;5、《河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建住宅区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通信﹝2013﹞166号);6、《工信部联通﹝2010﹞105号关于推进光纤宽带网络建设的意见》;7、2017年11月11日笔录;8、照片8张;9、金穗、和祥小区初验报告、工程进度确认表;10、金泉小区初验报告、图纸;11、华府颐景的工程预算总表、验收单复印件、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明细表;12、东梁新民居二期工程开工报告;13、河北移动省级网络综合资源管理系统打印件5张、龙泽小区地图1张。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4月14日,原告蓝某电子城与怀来县沙城镇九街新民居建设领导小组签订了《弱电管道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进行金穗小区弱电通信管道工程建设,合同约定,工程由代建人(原告)出资建设,工程完工后代建人拥有本次建设的地下弱电管道使用权及收益权伍拾年,委托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同年6月13日,原告与东梁新民居建设办公室签订了《弱电通管网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进行东梁村新民居小区弱电通信管网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全部由代建方(原告)出资建设,完工后代建人拥有本次建设的地下弱电管道使用权叁拾年及投资收益,委托人不支付工程建设任何费用;同年7月1日,原告与张家口市恒信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小区弱电管道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进行华府颐景住宅小区弱电通信管网工程建设,合同约定,工程全部由代建方(原告)出资建设,完工后代建人拥有本次建设的地下弱电管道使用权伍拾年及投资收益,委托人不支付工程建设任何费用;2015年7月2日,原告与怀来昊璟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通信管网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进行怀来县金泉二期时尚广场项目小区弱电通信管网及敷设电缆工程建设,合同约定,工程全部由代建方(原告)出资建设,完工后代建人拥有本次建设的地下弱电管道使用权及收益权伍拾年,委托人不支付工程建设任何费用。2015年被告移动怀来分公司在金穗小区进行入网工程,10月21日工程验收;2016年6月后在金泉小区进行入网工程,8月24日工程验收;2015年12月18日在华府颐景小区的入网工程验收;2016年12月5日在东梁新民居小区进行入网工程,2017年1月9日工程验收。被告在上述小区进行入网工程后一直使用管网。2017年11月1日原告向被告送达《关于弱电管道改造清理的通知》,告知将对金穗小区、华府颐景小区、金泉小区等多个小区进行全面清理,限期凡在管道里穿线而且没有与其签订管道使用合同的客户,没有缴租使用费的客户自行拆除线缆。原告认为其基于代建合同享有管道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被告占用其建设的管道侵犯了其权益,依法应赔偿损失,停止占用行为,赔礼道歉。
原告怀来县沙城蓝某电子城(以下简称蓝某电子城)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怀来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某电子城的经营者李宏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耀文、被告移动怀来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守信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艳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是原告基于代建合同主张的权利能否成立。原告与委托方签订的代建合同中均约定其投资建设弱电管网,建成后其取得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委托方不支付建设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用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即业主对建筑物所有权主要分为专有权、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三个部分。第七十三条规定,建设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住宅小区内配套电信设施属于业主共用设施的一种,是开发商建设小区楼盘时必须建设的满足建设物专有部分功能需求的配套设施之一,应该归业主共用。因此,住宅小区业主拥有对电信配套设施的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建设和村镇、集镇建设应当配套设置电信设施。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对电信管道和驻地网建设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规﹝2005﹞330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民用建筑的开发者和管理者应当将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等电信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由建设项目出资人负责投资。《信息产业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信部联规﹝2007﹞24号)第二条规定,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满足广大电信用户使用通信设施的需要,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应同步建设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和楼内通信暗管、暗线,建设并预留用于安装通信线路配线设备的集中配线交接间,所需投资一并纳入相应住宅小区或商住楼的建设项目概算,并作为项目配套设施统一移交。《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建表﹝2013﹞3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住宅建设单位必须同步建设住宅区内通信管道和楼内通信暗管、暗线等通信设施,预先铺设入户光纤、预留设备间,所需投资纳入相应建设项目概算。《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2012第3项基本规定中规定,住宅区通信管道及住宅建筑内配线管网,应由住宅建设方负责建设。根据以上行政法规及相关部门文件规定,小区的通信管网应由建设者投资建设。综上,小区内通信管网应由建设者出资进行建设,小区业主拥有对通信管网的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本案中,原告与委托方签订的代建合同,委托方将管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以抵顶建设费的方式让与原告,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该合同条款属于无效约定,故原告基于代建合同向被告主张权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怀来县沙城蓝某电子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23元,由原告怀来县沙城蓝某电子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建华

书记员:陆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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