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北方石料加工厂
程宏升
陈四海(河北博远律师事务所)
怀来方圆玻璃有限公司
王贵山
原告怀来县北方石料加工厂,住所地怀来县新保安镇枣口村。
法定代表人侯建亭,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宏升。
委托代理人陈四海,河北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来方圆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京张公路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智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贵山,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由审判员王建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怀来县北方石料加工厂与被告怀来方圆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怀来县北方石料加工厂撤回起诉。
诉讼费3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怀来县北方石料加工厂撤回起诉。
诉讼费3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建生
书记员: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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