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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来县京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长山与李长山、怀来县新保安永某矿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怀来县京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韩新宏
刘霄
李长山
怀来县新保安永某矿业有限公司
王廷海(河北博远律师事务所)

原告怀来县京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存瑞东大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苏沛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新宏,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霄,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长山。
被告怀来县新保安永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新保安镇枣口村。
法定代表人赵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廷海,河北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来县京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长山、怀来县新保安永某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怀来县京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来县京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40元,减半收取477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怀来县京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来县京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40元,减半收取4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范怀成
审判员:张玲
审判员:姜少华

书记员:白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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