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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来华港燃气有限公司与丁某某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怀来华港燃气有限公司
古宏清(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
丁某某

原告怀来华港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府前街
法定代表人赵随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古宏清,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来华港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某某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怀来华港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怀来华港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建生
审判员:徐霞
审判员:董江

书记员: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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