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某某承包经营户
齐静(方某某方兴法律服务所)
高云峰(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方某某天门乡六合村民委员会
原告怀某某承包经营户,住所地方某某天门乡六合村六合屯。
代表人怀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某某天门乡六合村六合屯。
委托代理人齐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方某某方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方某某方正镇胜利街三委二组。
被告红某某(公民身份号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方某某天门乡六合村六合屯。
委托代理人高云峰,男,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怀某某(公民身份号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方某某天门乡六合村六合屯。
第三人方某某天门乡六合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方某某天门乡六合村六合屯。
法定代表人李万金,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怀某某承包经营户与被告红某某、第三人怀某某、方正天门乡六合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六合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怀某某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05月0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05月0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0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怀某某承包经营户代表人怀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齐静,被告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云峰,第三人怀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六合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六合村委会虽在土地管理活动中将本案争议的15.6亩土地登记在怀忠良名下,但六合村委会未与怀忠良就该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怀忠良未依法取得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怀忠良及红某某无权将该地交付怀某某经营。现六合村委会与怀某某承包经营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合法、有效,怀某某承包经营户的土地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怀某某承包经营户请求红某某、怀某某将15.6亩土地返还给怀某某承包经营户经营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红某某抗辩其对争议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怀某某承包经营户主张怀某某赔偿损失4,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怀某某承包经营户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第九条 、第十六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红某某、第三人怀某某于2016年03月01日前将位于方某某天门乡六合村三节桥东二队房后15.6亩旱田返还原告怀某某承包经营户经营;
二、驳回原告怀某某承包经营户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红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六合村委会虽在土地管理活动中将本案争议的15.6亩土地登记在怀忠良名下,但六合村委会未与怀忠良就该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怀忠良未依法取得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怀忠良及红某某无权将该地交付怀某某经营。现六合村委会与怀某某承包经营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合法、有效,怀某某承包经营户的土地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怀某某承包经营户请求红某某、怀某某将15.6亩土地返还给怀某某承包经营户经营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红某某抗辩其对争议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怀某某承包经营户主张怀某某赔偿损失4,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怀某某承包经营户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第九条 、第十六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红某某、第三人怀某某于2016年03月01日前将位于方某某天门乡六合村三节桥东二队房后15.6亩旱田返还原告怀某某承包经营户经营;
二、驳回原告怀某某承包经营户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红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琳琳
审判员:邓学玲
审判员:杨文秋
书记员:花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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