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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某宏升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大同市华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怀某宏升大酒店有限公司
刘东山(河北中庭律师事务所)
大同市华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陈书云
张征(山西云泽律师事务所)

原告怀某宏升大酒店有限公司。
地址:怀某县柴沟堡镇振兴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海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东山,河北中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华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大同市新建南路云城装饰大世界607号2层。
法定代表人智宝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书云,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征,山西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怀某宏升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市华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进宏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东山、被告法定代表人及其二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6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宏升洗浴装饰工程合同。
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一年内如出现质量问题,被告应及时无偿维修。
1、工程接近完工时原告发现男浴室弧型墙墙体有裂缝,可被告只用水泥掩盖了裂缝,未进行实质性处理,导致周围多处开裂。
2、试营2个月左右发现女浴地面和侧墙出现严重漏水。
防水工程有质量问题,出现质量问题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处理,但被告却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质量维修义务。
女浴被迫停用。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肆拾余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答辩人所诉的主张违背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并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2011年6月25日,双方签订了宏升洗浴装饰工程合同,被答辩人如期履行了合同义务。
被答辩人未经竣工验收就投入使用,在保修期内,未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到答辩人通过诉讼要工程欠款时,被答辩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推脱给付义务,此时已超过质量保修期,弧形墙体不是承重墙,对整栋楼体并不导致塌落的严重程度。
防水工程的质量问题方面,是符合约定的是完美的。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原告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后与被告一直在协商,故对被告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对张家口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张科司建(2014)鉴定第0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依法确认其具有证据效力,予以采纳。
在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中,1、工程质量修复费用422888.43元,其中男浴304263.83元,女浴118624.60元,有鉴定意见书,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2、鉴定费40000元,提供票据2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共计462888.43元。
依据鉴定结论,宏升洗浴男浴修复费用应全部由被告承担,宏升洗浴女浴修复费用被告应承担70%责任,原告自己承担30%责任。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二百七十九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同市华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怀某宏升大酒店有限公司男浴修复工程费用304263.83元,女浴修复工程费用83037.22元,共计387301.05元。
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40元,减半收取3820元,由原告承担310元,由被告承担3510元;鉴定费40000元,由被告承担;保全费277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原告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后与被告一直在协商,故对被告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对张家口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张科司建(2014)鉴定第0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依法确认其具有证据效力,予以采纳。
在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中,1、工程质量修复费用422888.43元,其中男浴304263.83元,女浴118624.60元,有鉴定意见书,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2、鉴定费40000元,提供票据2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共计462888.43元。
依据鉴定结论,宏升洗浴男浴修复费用应全部由被告承担,宏升洗浴女浴修复费用被告应承担70%责任,原告自己承担30%责任。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二百七十九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同市华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怀某宏升大酒店有限公司男浴修复工程费用304263.83元,女浴修复工程费用83037.22元,共计387301.05元。
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40元,减半收取3820元,由原告承担310元,由被告承担3510元;鉴定费40000元,由被告承担;保全费277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赵进宏

书记员:张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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