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安县瑞达洗煤有限公司
田东升(河北诚成律师事务所)
张家口市恒亚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徐卫华
原告怀安县瑞达洗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连淑丽,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东升,河北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恒亚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诊,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卫华,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怀安县瑞达洗煤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口市恒亚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5月19日,原、被告间签订合作协议书,进行煤炭购销及洗煤业务,双方约定了合作期限、利润分成等,双方履行合作业务实际至2013年8月20日,现双方已不进行联营合作,请求解除双方合作协议书,要求被告支付合作利润100000元。
被告辩称:本案原、被告之间联营合同实际上早已终止,我方同意对联营合作期间业务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关于煤炭业务的合作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依约进行了各自的业务。
原、被告所提供证据均不能证实双方所述的合作期间。
目前,原、被告关于煤炭业务合作的期限已满,且双方已无合作意向,原、被告间关于怀安县头百户镇洗煤场的煤炭业务合作协议应予解除。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被告间于2012年5月19日签订的关于怀安县头百户镇洗煤场煤炭经销及洗煤业务的合作协议书。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怀安县瑞达洗煤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关于煤炭业务的合作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依约进行了各自的业务。
原、被告所提供证据均不能证实双方所述的合作期间。
目前,原、被告关于煤炭业务合作的期限已满,且双方已无合作意向,原、被告间关于怀安县头百户镇洗煤场的煤炭业务合作协议应予解除。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被告间于2012年5月19日签订的关于怀安县头百户镇洗煤场煤炭经销及洗煤业务的合作协议书。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怀安县瑞达洗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米彪
书记员:冯延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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