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怀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怀安县友众农作物种植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联信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怀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怀安县柴沟堡镇柴怀路东70号。
法定代表人胡永清,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增春,系该行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河,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怀安县友众农作物种植有限公司。地址:怀安县太平庄乡北夏家屯村。
法定代表人张玉琴,职务:经理。
被告张家口市联信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张家口市开发区维一花园28号楼702室。
法定代表人张玉林,职务:经理。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郑万录,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怀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怀安县友众农作物种植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联信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海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怀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增春、张文河,被告怀安县友众农作物种植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联信担保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郑万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怀安县友众农作物种植有限公司向原告所属太平庄信用社借款40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9‰,张家口市联信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被告申请了展期。合同还约定:被告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原告有权根据被告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借款本息。自原告放款以来,被告仅归还利息196400元,其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均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和举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系违约行为,故原告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要求被告提前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怀安县友众农作物种植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怀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利息扣除196400元,按合同约定计算至给付之日),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张家口市联信担保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海生

书记员:王莉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