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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诗睿与范某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忻诗睿,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高飞,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韶峰,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忻诗睿诉被告范某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
  原告忻诗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74,873.91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上述借款利息(以本金374,873.91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1日起至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7年4月提出向原告借款,当时原告表示没有钱,被告便提出以原告名义向10家银行(浦发、广发、平安、华夏、兴业、交通、光大、中信、招商、民生)申请办理信用卡。信用卡寄到被告处后,由被告通过信用卡POS机套现及转账总计720,000余元。被告承诺会按时将需要归还的信用卡钱款汇到原告账上,由原告向银行清偿,由于当时原告也需要银行流水增加自己的信用等级便于出国办理签证,所以同意了被告的要求。被告从2017年4月到12月正常归还欠款总计金额350,307.10元,剩余374,873.91元未还。现原告已向银行全额归还了欠款,但原告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形式向被告讨要欠款,被告均故意推脱,后又失联,故原告起诉来院。
  审理中,被告范某骏因涉嫌犯罪,已被上海市徐汇区田林派出所立案侦查后,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涉及的民间借贷涉嫌诈骗,故在本案具有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情形下,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忻诗睿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袁蕴玉

书记员:葛蓓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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