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赢销服装(武汉)有限公司
张俊
张君(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
魏某某
王旭东
原告心赢销服装(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779-805号。
法定代表人洪志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俊,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君,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魏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旭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心赢销服装(武汉)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心赢销服装(武汉)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心赢销服装(武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心赢销服装(武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心赢销服装(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心赢销服装(武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心赢销服装(武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心赢销服装(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黄玉成
书记员:荣晓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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