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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侠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黄一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峥,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侠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鑫。
  原告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动公司)与被告广州侠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侠聚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心动公司诉称,《ICEY》游戏在游戏市场中有着极高的知名度并广受好评,2017年10月20日,《ICEY》游戏手机版正式上线发售,用户可通过Taptap平台购买。原告经合法授权,独家取得《ICEY》游戏的复制权、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并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葫芦侠”客户端非法提供《ICEY》游戏安卓手机版的下载服务,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通过“葫芦侠”软件提供《ICEY》游戏手机版的下载服务;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维权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5,000元。
  被告侠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著作权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故被告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系被告未经许可通过“葫芦侠”软件提供《ICEY》游戏手机版的下载服务,上述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本案侵权行为地包括被侵权人即原告的住所地。而原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本院有权管辖上海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故原告据此选择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广州侠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广州侠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范静波

书记员:何  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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