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黄一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泫雨,男,199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原告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泫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范静波
书记员:钱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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