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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检刑诉〔2020〕18号 

2020-12-29 尘埃 Comments0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700196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镇**村**号。被告人汪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中午,被告人汪某甲在家中喝了4两左右白酒,18时左右其骑着皖J****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带着妻子去徽州区岩寺首府饭庄吃饭,晚饭期间喝了2两左右白酒,饭后驾驶皖J****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带着妻子准备回西溪南家里,19时51分许,行驶至徽州区滨河南路与南山路交叉口,被告人汪某甲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用呼气酒精检测仪对被告人汪某甲进行测试,其呼气酒精含量为101mg/100ml,随后被带至黄山市第三人民医院血样采集,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8mg/100ml。经查询,被告人汪某甲机动车驾驶证状态为“注销可恢复”,系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的皖J****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

被告人汪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身份证明等书证;

2、​ 证人汪某乙、姜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99.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建青

检察官助理 :方曼菲

2020414

附件:

1.被告人汪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镇**村**号,联系方式1363720****。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附光盘1张)、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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