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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与南京顺锦航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09号。
代表人:彭国华,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常文、张璐,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顺锦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阳江镇沧溪集镇三元殿。
法定代表人:徐明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因被申请人南京顺锦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其贷款本金人民币1300万元,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扣押被申请人南京顺锦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用作贷款抵押的“锦海鑫”轮。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已向本院提供了人民币80万元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
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南京顺锦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锦海鑫”轮;
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蔡四安
审判员 伊鲁
代理审判员 陈林

书记员: 张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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