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阳市东方胜大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华山南路二段318号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95803930R。
法定代表人:徐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进军,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华,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德阳市东方胜大运业有限公司与杨某某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阳市东方胜大运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某某银行存款518728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德阳市东方胜大运业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其自有沃尔沃YV2AT10D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车牌号:川F27180)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杨某某的银行存款51872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申请人德阳市东方胜大运业有限公司沃尔沃YV2AT10D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车牌号:川F27180)。
案件申请费3113.60元,由申请人德阳市东方胜大运业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小萍 人民陪审员 李道菊 人民陪审员 裘有度
法官助理温怡 书记员刘晓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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