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德某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杨崇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衍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漪,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凯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林惠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健,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羚,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惠色,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
被告:徐俊,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
被告:凯某(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
被告:福建骐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德某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凯某工贸有限公司、林惠色、徐俊、凯某(福建)科技有限公司、福建骐航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厦门凯某工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系争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合法有效,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厦门凯某工贸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审判员:马念慈
书记员:吴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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