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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某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厦门凯某工贸有限公司、凯某(福建)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德某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杨崇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衍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漪,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凯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林惠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健,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羚,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惠色,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
  被告:徐俊,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
  被告:凯某(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
  被告:福建骐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德某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凯某工贸有限公司、林惠色、徐俊、凯某(福建)科技有限公司、福建骐航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厦门凯某工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系争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合法有效,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厦门凯某工贸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审判员:马念慈

书记员:吴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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