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某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杨崇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衍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漪,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被申请人:陈德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
被申请人:江珍慧,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
被申请人: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被申请人:台州市浩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德某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德松、江珍慧、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浩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保全裁定,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德松、江珍慧、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浩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0元或与该价值相等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2019年7月30日,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提供的财产线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XXX号不动产(不动产权号:浙(2018)台州椒江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现申请人德某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已与被申请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商,由被申请人另行提供担保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XXX号不动产(不动产权号:浙(2018)台州椒江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某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XXX号不动产(不动产权号:浙(2018)台州椒江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建东
书记员:杨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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