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德联金属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钟仁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华,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沛阳,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第三人:上海达观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XXX号XXX楼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原告德联金属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第三人上海达观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德联金属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联金属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联金属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德联金属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蔡绮霞
书记员:顾正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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