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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台信用社与王世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台信用社
王世学

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台信用社。
代表人李志峰,该信用社
负责人。
被告王世学,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
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台信用社(以下简称天台信用社)与被告王世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祝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台信用社的代表人李志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世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王世学未出庭参加诉讼,放弃其抗辨权。对原告天台信用社提交到庭的贷款凭证依法采信,被告王世学在原告天台信用社的贷款凭证上签字并领取现金,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王世学在原告天台信用社处贷款10,000.00元未还事实存在,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告天台信用社作为权利人在贷款到期后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王世学作为义务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如约偿还原告贷款并按约定给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世学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台信用社贷款人民币10,000.00元,并自2009年12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时止按月利率9.6‰计算给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王世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王世学未出庭参加诉讼,放弃其抗辨权。对原告天台信用社提交到庭的贷款凭证依法采信,被告王世学在原告天台信用社的贷款凭证上签字并领取现金,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王世学在原告天台信用社处贷款10,000.00元未还事实存在,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告天台信用社作为权利人在贷款到期后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王世学作为义务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如约偿还原告贷款并按约定给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世学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台信用社贷款人民币10,000.00元,并自2009年12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时止按月利率9.6‰计算给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王世学负担。

审判长:祝飞

书记员:宋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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