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德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702847214T(4-1),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大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博,黑龙江鸿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细胞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843011627914,住所地五常市煤炭路农药化肥市场。
法定代表人卢国臣。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细胞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原告德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利新
书记员: 赵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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