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德州龙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办事处李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白玉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杰,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共青团路68号。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新华开发区东海路20号靖烨科技园8号楼514。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胜华,公司职员。
被告:焦俊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吴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良,河北侯凤梅(吴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德州龙某物流有限公司与焦俊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德州龙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州龙某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7元,减半收取计69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金国强
书记员: 刘连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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