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宏泽电器有限公司
陈朝民(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河北天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德州宏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蔡文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朝民,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天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赵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德州宏泽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天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德州宏泽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宏泽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宏泽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42元,减半收取为8371元,由原告德州宏泽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宏泽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宏泽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42元,减半收取为8371元,由原告德州宏泽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韩鑫
书记员:袁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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