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德州宏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纪店村。
法定代表人:颜世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新杰,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永济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郝书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志勇,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男,汉族,成年,住陕西省西乡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德州宏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孟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孟某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孟某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德州宏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孟某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贵双 人民陪审员 周志军 人民陪审员 唐义军
书记员:李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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